消防验收意见书签发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
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准备齐全相关资料。
第二步:
组织和个人通过直接递交或邮寄的方式,将《申请消防验收的公函》提交至各省、市消防局参谋处。
接收《申请消防验收的公函》的时间:
上午7: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对受理单位的要求:
根据组织、个人在公函中提出的验收日期或公函上注明的日期,市消防局将组织开展消防验收工作(若市消防局无法安排在申请公函中所提日期进行验收,将通过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并另行约定具体的验收日期)。
在市消防局进行消防验收时,组织和个人需准备以下资料:
所有文件和资料需加盖印章并由投资方、设备所有人、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签字;若为外文资料,必须翻译成中文;消防系统竣工图以及涉及消防相关项目的竣工图,仅需按消防局要求翻译主要内容为中文即可。
第三步:
验收合格后,根据约定日期,投资方或其代表前往市消防局防火指导处-资料接收窗口领取《消防验收意见书》。
领取时间为:
上午7: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 办理方式:
直接前往国家行政机关办事处办理。
– 申请材料组成及数量:
材料组成: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施工检查记录》;
-
建设单位或设备所有人关于施工、检查、检验、测试及消防系统设备、构造验收情况的报告;
-
建筑物中已安装的消防设备、器材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各分项及整体消防系统、项目的测试和验收记录;
-
消防系统以及与消防有关项目的竣工图纸;
-
消防设备系统的运行、维护保养操作手册、技术资料;
-
与消防有关的其他系统、设备技术项目的验收文书;
注意:
以上文件须由建设单位、设备所有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加盖公章并签字;如为外文资料,须翻译为越南语。
消防系统及相关项目的竣工图纸仅需根据省、市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翻译主要内容为越南语。
材料数量: 1 份。
– 办理时限:
自检查和测试记录出具之日起 不超过7个工作日 内完成。
– 办理对象:
个人、组织。
– 办理机关:
消防施工验收主管部门:
-
有权决定的机关:
省/市公安消防局。
(注: 对于具有特殊消防安全要求的工程或交通工具,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验收,依据《公安部第04/2004/TT-BCA号通知》第VI部分第5条a款执行。) -
授权或分级执行机关(如有): 无。
-
直接执行机关:
市公安消防局。 -
协作机关(如有): 无。
– 办理结果:
核发《消防验收意见书》。
– 费用:
免费。
– 表格/申请书:
无固定格式。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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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消防设备系统的施工质量不达标,或建设单位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验收材料不完整,消防机关可暂不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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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及承包商必须根据消防机关在验收检查记录或通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至消防机关,以便复审并出具正式消防验收文书。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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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27/2001/QH10号法律,2001年6月29日第十届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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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第35/2003/NĐ-CP号法令,2003年4月4日颁布,细化实施消防法部分条款,自2003年5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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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04/2004/TT-BCA号通告,2004年3月31日发布,指导实施第35/2003/NĐ-CP号法令,自2004年5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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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总局第121 C23(P3)号公文,2006年2月27日发布,关于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咨询联系方式:
如需咨询关于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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